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图录见附件),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形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极、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 ZB B 68009— 89 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 ZB B 68003— 86 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 2 米以下或径级 8 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三、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出口企业管理和市县外贸企业管理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退增值税政策。
本通知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 OO 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名录
| 序号 | 产品名称 |
|---|---|
| 1 | 木竹纤维板 |
| 2 | 木竹刨花板 |
| 3 | 细木工板 |
| 4 | 木竹片 |
| 5 | 地板片 |
| 6 | 木旋制品 |
| 7 | 水解酒精 |
| 8 | 糠醛 |
| 9 | 饲料酵母 |
| 10 | 针叶饲料 |
| 11 | 木炭 |
| 12 | 活性炭 |
| 13 | 栲胶 |
| 14 | 长度在 2 米(不含 2 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 |
| 15 | 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片,叶、根、锯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沫、碳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